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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1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为考生服务之防疫篇

来源: 招考资讯网 时间:2021-10-28 10:34 浏览:440次

摘要:

2021年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工作将于10月30日举行。为保证所有涉考人员的生命安全,切实做好考试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我市相关工作规定,市招考院于10月27日更新发布了《2021年下半年天津市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见附件)

请广大考生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照更新后的防疫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附件:2021年下半年天津市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10月27日更新)

1.考生须加强防疫知识学习,自觉做好自身健康管理。考前,避免前往发生本土疫情地区及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考前按规定申领“天津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每日登录更新健康码状态,以便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在考前进行健康码状态监测。

2.考生须登陆“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下载《2021年下半年天津市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健康卡及承诺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健康卡及承诺书》)和《流行病学调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流调表》);按规定如实填写《流调表》、健康卡,记录体温,签署安全考试承诺书,并在每场考试进入考场时交给监考员。参加多场考试的考生须填写多份《健康卡及承诺书》和《流调表》。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3.天津健康码为“非绿码”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尚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的新冠肺炎已治愈出院确诊患者和尚未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入境后处于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4.有中高风险地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及感染者关联轨迹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具体重点涉疫地区和追溯时间(见附件3)将根据国内疫情变化随时调整。

5.解除集中隔离未满7日的密切接触者;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后满14日且未满28日的人员;具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尚未经医疗机构鉴诊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若考前14天内,出现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病状,须持明确排除新冠疫情风险的诊断证明和考前24小时内的核酸阴性证明参加考试。

6.考前有入境旅居史的人员,入境未满21天者不得参加考试;超过21天未满28天者持解除隔离证明和考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参加考试。

7.如考前14天内有天津市以外旅居史,需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8.考生须遵守各考点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健康检查和登记,如遇突发情况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

考试当天考生应预留充足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以免影响考试。若两次测量体温达到或超过37.3℃,须立即到发热门诊就医,不得继续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9.请考生于考前7天对异常行程向报名所属考区报备,咨询是否符合参加考试的防疫条件。(咨询电话见附件4)

10.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完整的《健康卡及承诺书》、《流调表》、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无异常记录)、实时天津健康码绿码进入考点、考场,缺少任意一项将禁止入场。

11.参加考试时,考生须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进出考场或如厕时均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考生间不得近距离接触。

12.请考生务必于10月29日12时之前登录招考资讯网,进入健康监测服务平台,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后,填报考前健康信息。

13.凡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旅居史)和接触史等信息,以及拒不配合考场疫情防控工作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4.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或“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附件1.2021年下半年天津市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生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附件2.流行病学调查表

附件3.重点涉疫地区明细表

附件4.考生咨询电话

附件1:

2021年下半年天津市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考生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姓名:         准考证号:             身份证:             报名考区:        

天数

日期

体温

()

本人及家人

身体健康状况

是否接触境外返津人员或中高风险地区返津人员

是否离津

第1天

10月16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第2天

10月17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第3天

10月18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第4天

10月19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第5天

10月20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第6天

10月21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第7天

10月22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第8天

10月23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第9天

10月24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第10天

10月25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第11天

10月26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第12天

10月27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第13天

10月28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第14天

10月29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考试

10月30日


健康□ 不适 □

否□    是□

否□ 是□

本人及家人身体不适情况、接触返津人员情况及离津情况记录


考生承诺书

本人承诺:我已知晓《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并保证严格按照须知内容执行。我将如实填写健康卡,如有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病状出现,将及时向报名考区报告,并立即就医。如因隐瞒病情及发热史、旅居史和接触史引起影响公共安全的后果,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处罚和制裁。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备注:每场考试入场前,考生须将此卡交监考员。

附件2:

流行病学调查表(每场考试入场前,考生须将此表交监考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填表日期:

1.近28天内有无境外(包括港台地区)旅居史:

有()无() 若有,您属于:隔离满21天未满28天();隔离满14天未满21天();隔离未满14天()

2.近14天内有无澳门地区旅居史:

有()无()若有,您是否持有有效期内入境核酸阴性证明:是()否();

3.近14天内有无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有无接触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

有()无()

4.近期是否有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

有()无()

5.近14天内是否被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

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是()否()

6.是否为处于7天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

是()否()

7.是否为已治愈出院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的无

症状感染者:

是()否()

8.近14天内是否出现过发热(体温≥37.3℃),且伴有呼吸道如咳嗽、咽痛、新发咽干、咽痒等症状

者:是()否()

9.是否处于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是()否()

10.健康码是否为橙码或红码: 是()橙码()红码() 否()

11.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是否为“非绿卡”或显示“*”: 是()非绿卡()显示“*”() 否()

12.是否已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否()未完成原因

重点涉疫地区明细表(截至10月26日下午20点)

省份

追溯日期

排查管控地区

及关联轨迹

省份

追溯日期

排查管控地区

及关联轨迹

内蒙古自治区

10月16日

呼和浩特市

甘肃省

9月26日

张掖市

1010

二连浩特市

9月28日

酒泉市

9月19日

阿拉善盟

10月1日

嘉峪关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月16日

银川市

10月15日

兰州市

湖南省

10月17日

长沙市

10月15日

甘南州夏河县

上海市

109日当日

浦东机场

10月18日

甘南州迭部县

北京市

10月16日

丰台区

10月18日

陇南宕昌县

10月18日

昌平区

陕西省

10月15日

西安市

10月16

海淀区

109日当日

西安机场

贵州省

10月15日

遵义市

河北省

10月16

保定市

湖北省

10月19日

襄阳市

10月16

石家庄市

10月16

天门市

云南省

10月16日

德宏州

山东省

10月20日

日照市




本人承诺无上述地区旅居史,如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确认以上情况属实。 签字:

附件3:

重点涉疫地区明细表

(截至10月26日下午20时)

省份

追溯日期

排查管控地区及关联轨迹

内蒙古自治区

10月16日

呼和浩特市

1010

二连浩特市

9月19日

阿拉善盟

甘肃省

9月26日

张掖市

9月28日

酒泉市

10月1日

嘉峪关市

10月15日

兰州市

10月15日

甘南州夏河县

10月18日

甘南州迭部县

10月18日

陇南宕昌县

陕西省

10月15日

西安市

109日当日

西安机场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月16日

银川市

湖南省

10月17日

长沙市

上海市

109日当日

浦东机场

北京市

10月16日

丰台区

10月18日

昌平区

10月16

海淀区

贵州省

10月15日

遵义市

湖北省

10月19日

湖北襄阳市

10月16

湖北天门市

河北省

10月16

保定市

10月16

石家庄市

云南省

10月16日

德宏州

山东省

10月20日

日照市

附件4:

考生咨询电话

考区

单位名称

电话

和平区

和平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022-27113425

河东区

河东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022-24136312

河西区

河西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022-28379077

南开区

南开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022-23346507

河北区

河北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

022-26288183

红桥区

红桥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022-27272149

 

滨海新区

 滨海新区招生考试中心

   (原塘沽)

022-25861367

 滨海新区招生考试中心第  

 一分中心(原汉沽)

022-25695182

滨海新区招生考试中心第

 二分中心(原大港)

022-60989979

滨海新区招生考试中心第

 三分中心(原海滨考试中心)

022-25924340

东丽区

东丽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022-24392336

西青区

西青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022-27913988

津南区

津南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022-88511003

北辰区

北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022-85307232

宁河区

宁河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022-59659851

武清区

武清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022-60911803

静海区

静海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022-28942360

宝坻区

宝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022-82627805

蓟州区

蓟州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15722013950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022-2376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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